贵州瓮安“6·28”事件及案例分析
贵州瓮安“6·28”事件及案例分析
CCC-09-96
中国公共管理案例中心
案例适用范围
本案例可适用于公共管理、社会安全、应急管理、公共领导力等课程主题教学中。
瓮安县基本情况
瓮安是贵州省黔南州13个县市中的一个县,地处黔南州的北部,南距黔南州府都匀市120公里,西距省城贵阳市174公里,北距历史名城遵义市150公里。2007年,瓮安县域面积为1974平方公里,全县辖9镇14乡247个行政村,总人口46万,以汉族人口为主,少数民族人口占4.3%。
水利开发与移民纠纷
- 瓮安是农业大县,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83.25%,第一产业比重占GDP近40%。境内共有39条河流,乌江干流横贯县境北部,县内总长56公里,全县河流总长1815公里,年均总流量9.54亿立方米,水能资源蕴藏量44万千瓦,目前开发3.4%,水利开发和电站建设潜力大。
- 2003年,贵州省决定在瓮安龙塘乡的江界河村下游修建构皮滩水电站,这是国家“十五”期间开工建设的大型水电工程项目及贵州西电东送的标志性工程,也是乌江流域水电开发规划中最大的水电站。大坝蓄水后乌江水位将上涨130多米,江界河村将被淹没。
- 移民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
- 补偿标准不透明且不合理,每人补偿1.8万元,未详细解释计算标准和依据,与邻县及本地不同对象的补偿存在差异,如乌江水文站的房子每平方米补偿500元,而江界河村村民的房子只给补偿232元,水文站每棵橘子树补偿1000元,江界河则只有100元,且种橘子是江界河村村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 当地政府对江界河村人口统计为2000人以上,而该村实际只有960人,村民认为地方干部虚报人数,侵占补偿款。
- 移民安置政策执行存在问题,贵州省相关文件规定移民搬迁应“以村组为单位,尽量就近安置”,但当地干部要求村民签署文件,在得到补偿后将水库线上线下所有土地全部交清,自行去外地寻找地方住,村民认为地方干部想赶走他们收土地后搞开发赚钱。
- 2004年12月15日,时任瓮安县县长王宾等领导到江界河村考察,村民询问补偿标准详情遭回绝,王宾称“补偿就是这么多”,一位副县长宣称“告到玉皇大帝那里也只有一万八,你们这些人,不知好歹!”,村民被激怒,扣留两辆政府车辆,当时村里聚集的移民超过1000名。
- 第二天晚上19时许,400名左右警察抵达江界河“解救人质”,与村民发生流血冲突。村民统计该村共有34人受伤,包括4名妇女和6名儿童,其他外地来围观的移民也有伤者。此后,五六十名村民围攻了龙潭乡政府,而政府方面态度强硬,乡里的卫生院及村卫生室拒绝接收受伤村民,村民只好到遵义医治或用土方自行治疗。
矿产开采和环境治理
- 瓮安矿产资源丰富,探明的矿藏主要有煤、磷、铁、硫铅、锌、铝、硫磺、硅石、重晶石、钾页岩等,尤以煤、磷储量最为丰富,全县煤炭总储量10.64亿吨,磷矿总储量6.5亿吨,铁矿藏量1500万吨,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
- 2002年前,瓮安县主要以抓农业为主,工业企业发展较弱,烤烟收入占据财政68%,后来由于国家烟叶政策调整,财政困难,1998年财政收入6000多万,人头工资4个月发不出去,给每位正科级干部发一箱烟,有的低价卖出去只拿到150元。此后,政府开始转向依靠煤矿开发发展经济。
- 2000年至2007年是瓮安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时期,全县GDP从11.4亿多元增加到21.9亿多元,财政总收入从6682万元增加到2.4亿多元,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从4.4亿多元增加到19.3亿元。2007年,以煤、磷、钼矿开采及加工为主的工业企业税收占全县财政收入的70%。
- 矿产开采带来一系列问题:
- 矿区百姓未享受到发展成果,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影响矿区周围群众的饮水安全、居住。
- 部分先富裕起来的阶层炫富,让部分群众产生“仇富”心理。
- 瓮安有走亲习惯,做事情常成立“帮”,不少法院、检察院干部参与或入股,使得矿产治理在涉及干部自身利益时问题更复杂。
- 信访问题突出,2006年以来,重大越级上访25起,其中21起是矿群矛盾上访,一般信访152起,分给瓮安县委常委的信访事件截至2007年10月1件都没有处理,责任未落实,到2008年清明节全县信访会议时,群众信访已相当频繁。
- 社会治安问题严重,2007年9月先后发生两次爆炸案和一次恶性杀人事件,人均吸毒率较高,全县有616人吸毒,艾滋病感染200多人,县长、副县长办公室曾被连盗4次且均未破案,黑恶势力猖獗,群众对公安打击犯罪的满意度低,在全省各县排比中倒数第11名,全黔南州倒数第一名。
上篇:李树芬事件及初期处理
李树芬突然跳河
2008年6月21日(星期六)晚20时许,瓮安县第三中学初二年级女生李树芬与同班女同学王娇,以及在铝合金厂打工的陈光权、刘言超,刘言超的同学、瓮安一中高中生秦明在瓮安一中的出租房喝酒吃饭。快到晚上23点,陈光权、刘言超、李树芬、王娇4人准备离开,李树芬提出步行回去,四人从瓮安一中沿着大街散步,后又提出到西门河吹吹风,随即步行到西门河大堰桥。
- 西门河在县城旁边,沿着县城而过,河旁边是傍山的小平地,一些郊区居民种了玉米,河面宽40米左右,水流缓和,最深的地方超过2米,县郊的孩子和附近学生不时到这里游泳。大堰桥是一座宽不到1.5米的水泥桥,两侧有高约半米的护栏。从雍阳镇到西门河,要穿过县城2公里左右的路程,路过瓮安三中校门口。
- 陈光权和刘言超都是离瓮安县城二十多公里的草塘镇那乡村和岩门村民。陈光权1987年6月出生,性格内向,初中毕业后在县纸厂的一家五金厂做学徒,通过同班女同学周艳认识李树芬,后确定恋爱关系。刘言超1990年1月出生,与陈光权一起在县纸厂的私人铝合金店打工。
- 6月22日凌晨0时10分,在大堰桥,刘言超在离李树芬2米左右的护栏处,李树芬在桥中护栏上坐着面朝桥下,聊天时李树芬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要是不死就再好好活下去”,刘言超急忙拉住并劝说,李树芬放弃跳河念头,平静下来。
- 李树芬1991年7月出生,家在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都是泥坪组村民。2005年,父母让李树芬随哥哥到瓮安县城读书,后为免交1800元“借读费”,退回瓮安三小复读六年级,16岁的李树芬与18岁的哥哥一起租住在瓮安县城瓮安三小旁一栋三层楼房的三楼,负责日常家务。6月9日,父亲给了李树勇500元生活费,给了李树芬50元零花钱。哥哥李树勇因右手打篮球受伤,高考用左手答题未发挥好,心情低落,对妹妹常去网吧聊天并与网友通电话不满,两人吵过几次架。
- 王娇1992年7月出生,父母为瓮安县天文镇贾家坡村贾家坡组村民,长期在外打工,她和两个弟弟2004年搬出老家农村再未返乡。
- 陈光权因两个月前出车祸腿受伤,喝了些酒后在大堰桥河边草地上躺着,后因脚疼加剧且困,提前回县城休息。在陈光权走后不到2分钟,凌晨0时25分左右,李树芬突然喊一声“我走了!”便从大堰桥中间跳下河。刘言超见状立即脱掉上衣跳下河救李树芬,桥头的王娇急忙打电话给陈光权并呼叫救人。刘言超水性不好,抓住李树芬后被往河底拽,幸好陈光权迅速赶过来跳入河里将刘言超救起,再去救李树芬时,她已沉入河中不见。
民警出警,打捞未果
王娇随即3次拨打110报警,时间分别为6月22日0时27分31秒、0时31分40秒、0时36分50秒。大约在6月22日0时30分,王娇多次打电话给李树芬的哥哥李树勇,李树勇起初生气,得知妹妹在城郊西门河大堰桥“被水淹了”后迅速赶往出事地点。李树芬的叔叔李秀忠从10公里外的玉华中学赶来,父母李秀华、罗碧平从农村老家赶来。
- 瓮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要求瓮安县城所在地雍阳镇派出所民警出警。雍阳镇派出所所长杨云安排民警张险峰、田丰出警,途中遇到李树勇,以为是小偷拦住盘问,知其身份后带他一同赶到现场。两位民警不会游泳且没带打捞工具,转向119求助。约20分钟后,10多名消防队员赶到现场,瓮安消防队副大队长带一个班在河岸借助工具打捞半个多小时未果,提出“不具备搜救条件”,等天亮后再打捞,之后暂时撤离,期间李秀忠等陆续赶到。
- 6月22日凌晨2时许,消防队员撤离后,民警交待家属继续打捞,并按家属请求,将在场的王娇、刘言超、陈光权带回雍阳镇派出所询问,但当时未做笔录。其他亲属建议李秀华要求派出所对王娇等三人进行人身限制,因没有证据,公安人员拒绝,要求三人“随叫随到”。
- 凌晨3时40分左右,李秀忠等人与周围群众将李树芬尸体打捞上岸,停放在桥头七星村村民张友忠家的玉米地边上。李树勇对民警拿着电筒在河面上扫了两圈就放弃努力不满,称“他们找借口说夜太黑,明天再说”。在尸体被捞起时天色已泛白,父亲李秀华到派出所希望警察去现场,得到的答复是“明天再说”。
家属要求尸检
6月22日7时23分,民警向110指挥中心回复,死者家属怀疑死者系他杀,请求转县公安局刑侦队处理。李树勇不相信妹妹是自己跳下去的,称王娇6月21日晚上23点多给他打电话说李树芬晚上不回去了住在她那儿,这不是妹妹第一次夜晚不归,他没有反对。
- 接到死者家属要求后,110指挥中心要求瓮安刑侦二中队负责人唐仕平出警,并按刑侦队队长倪兴云指示,把刘言超等3人带回刑侦队做了笔录,同时联系技术科科长周方沁一起到现场进行勘查和调查走访。
- 6月22日7时40分,雍阳镇责任区刑警队又派员进行现场勘查、尸检和调查工作。瓮安县公安局根据调查结果,认为李树芬是自己跳河身亡,属自杀行为,不构成刑事案件,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及时告诉死者家属。死者家属不能接受,认为有奸杀的嫌疑,要求进行DNA鉴定。
- 天色渐亮,县城里好奇的人们来到河边围观并猜测死因,对于纯情的初二女生和在社会工作的青年,大家对女孩的死因感到蹊跷,慢慢得出结论——女孩的死与那两名青年有关。
- 由于亲属们对公安部门的答复不满意,家属们开始寻求社会力量的帮助,这与瓮安多年来公安破案率低、群众不信任而诉诸其他社会帮派势力“摆平”问题有关。袁树国是瓮安永河镇人,在民间是颇富声望的和事佬,当地矿群纠纷、移民安置等矛盾化解不了时,村民会找他这样的民间人士出面解决。李秀华文化程度不高,认为通过袁树国也许可以找出真相,若女儿真是他杀,还可以多得到些赔偿。
第一次尸检
2008年6月22日,即李树芬的遗体打捞上来那天,瓮安县公安局法医胡仁强正陪妻子在贵阳看病,中午接到单位电话让其尽快回来做鉴定。
- 56岁的胡仁强是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科的副主任法医师,局里还有两位法医,一位在沈阳学习,另一位在见习期间。
- 18时多,胡仁强回到瓮安,立刻给刑侦大队城区中队中队长唐仕平打电话,让他通知死者家属准备尸检。前往停放尸体的西门河东岸的警官除胡仁强之外,还有唐仕平、见习法医魏鑫、技术科科长周芳沁等4人。
- 由于怀疑李树芬不是自杀,李树芬的干爹谢青发出钱租了一个冰棺将尸体冷冻起来,停放在出事现场,并在冰棺上用竹竿和编织布搭起简易棚子,同时雇人24小时看护。谢青发37岁,是瓮安县玉华乡田坝村人,曾因联合本村村民保护矿产资源与公安部门发生过冲突,于2007年4月29日间接参与村民冲击县公安局,该案有12人被抓,6人获刑。冰棺通过简易线路通电保持温度,四周挤满了从瓮安县城及各乡镇赶来围观的群众。
- 当胡仁强一行人到达时,距离王娇等三名当事人离开派出所已8个小时,围观者聚集在狭窄的河岸边,大约有六七十人,议论纷纷猜测女孩的死因。
- 与死者家属简单交待后,胡仁强开始检验。检验时,李树芬的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干爹谢新发3人站冰棺一侧,胡仁强、魏鑫、周芳沁3人站在另一侧,魏鑫负责记录、周芳沁负责照相。
- 李树芬被打捞上来时,脸的右侧有一道明显的划痕,李秀华怀疑是抓扯留下的痕迹,但胡仁强发现这道1.5厘米长、0.1厘米宽的划痕比较浅,分析很可能是水中漂浮物擦伤造成的,李秀华不愿认可,认为也可能是抓扯时用刀划的,但由于这道划痕不是致命伤,双方都没有进行深究。
- 褪去死者衣物后,法医对尸表进行全面检查,头部、颈部、胸腹部、腰背部、臀部、双上肢和双下肢均未发现损伤,所有检查都按照尸检程序进行且当着亲属的面,但整个过程没有检查死者的外阴,胡仁强称当时家属并没有质疑是奸杀,且当着直系家属的面检查那里可能会引起反感。
- 除脸部划痕外,其他较明显的尸表特征包括死者右鼻腔里有草状泡沫,左鼻腔有夹杂着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口唇和双手指甲发绀呈青紫色,胡仁强称这些都是典型的溺水死亡特征,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 大约40分钟后尸检结束,李秀华在尸检记录上签了字按了手印。验尸报告约500字,记有死者“右颧部有1.5×0.1cm表皮擦划伤”,身体其他部位无伤,鉴定法医胡仁强签名认定:“根据案情及尸体检验所见,死者李树芬尸表有双眼结合膜出血,左鼻腔内有大量夹杂泥浆的血性液溢出,右鼻腔有草状泡沫溢出,口唇及双手指甲重度发绀等溺水死亡的典型特征,据此可认定李树芬系溺水死亡。”
家属要求第二次尸检
6月23日,李树芬父亲李秀华、母亲罗平碧等人对尸检结果表示怀疑,李秀华在6月23日所写的《急案侦破申请书》中提出,溺水死亡是否存在谋杀或过失杀人,并提出三点要求:隔离询问审查王娇、陈光权、刘言超三名当事人;对李树芬的遗体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广泛征集破案线索。
- 6月23日,李树芬的外婆等五六个亲属一起到县政府一楼的信访局询问“该怎么办”,信访局得知公安局已介入调查,向她们作了解释,让其耐心等待公安局的调查结果,在劝说下,几名家属情绪逐渐稳定并很快离开。
- 瓮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向家属口头回复,李树芬是跳河自尽,此案只做民事调解,不予刑事立案,警方当时未在公开通报中披露李树芬的自杀溺水动机。
- 在要求立案侦查未果后,李树芬一家开始尝试两条解决问题的路子:一方面,李秀华带着